用法規筑起見義勇為人員的堅強后盾 |
《安徽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誕生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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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綜治辦專職副主任、省見義勇為基金會秘書長趙懷印
經過一年多的調研論證,安徽省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在2011年斗月22日召開的安徽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以53票贊成、2票棄權、0票反對順利通過了《安徽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至此,《條例》正式誕生了!人民日報、人民網、新華網、中國平安網、安徽日報等新聞媒體都進行了專門報道,社會各界對此給予高度評價。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理事長賈春旺親自批示予以充分肯定。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常務副理事長李順桃明確批示:“安徽省通過的這個《條例》為見義勇為者權益提供了法律‘保護傘’,值得學習、推廣。我們在起草有關法律、法規時,將予以參用?!?/p>
與時俱進,積極回應民眾呼聲—《條例》產生的背景
見義勇為是人類社會的高尚義舉,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要求形成見義勇為的社會風尚。近年來,安徽省出現不少見義勇為先進人物和感人事跡,對弘揚社會正氣、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為表彰、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由于見義勇為法律制度還不健全,有的見義勇為人員的正當權益沒能得到有效保護,特別是因見義勇為受傷、致殘和棲牲的人員,他們的醫療、生活補助及棲牲后家屬的撫恤等問題得不到有效解決,導致“英雄流血又流淚”,在一定程度上挫傷了人民群眾見義勇為的積極性。據統計,在歷屆獲得省級以上表彰的230名人員中,棲牲58人,傷殘33人,家庭經濟狀況困難或非常困難的有125家,占到總數的54.3%。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社會各界多次呼吁從立法上加強對見義勇為人員的關心和幫助,切實保障見義勇為者的正當權益。一般情況下,安徽地方性法規需要省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才能通過,這次《條例》僅二審就高票獲得通過,這也是對民意的積極回應。
深入調研論證,精心起草修改—《條例》產生的過程
2009年,安徽省見義勇為立法工作被正式納入省人大常委會2010年立法調研論證項目。2009年11月,安徽省綜治辦與省人大內司工委、法工委研究制定了工作計劃,成立了工作班子,借鑒外省、市和淮南市的立法經驗,于11月底起草了《條例(初稿)》。2010年,省綜治辦、省見義勇為基金會會同省人大內司工委、法工委進行了一系列的省內外調研。
2011年2月22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針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省人大法工委、內司工委,省綜治辦分別于3月22日丹月12日會同有關方面對草案進行了兩次集中研究。斗月8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初步修改情況的說明,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并于斗月12日向省人大主任會議作了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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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再次進行了分組審議,省綜治辦負責同志及有關人員列席會議并回答、解釋有關問題。針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省人大法工委、省綜治辦再次會同有關部門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修改。同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和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召開會議,省綜治辦負責同志列席會議,逐條研究吸取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時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并再次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表決稿)》
加大獎勵和保護力度,努力解除后顧之憂—《條例》的亮點
(一)政府主導,物質獎勵與精神獎勵并重?!稐l例》第四條規定:“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實行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宣傳表彰與物質獎勵相結合?!边@為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定下了基調—物質獎勵與精神獎勵并重:一方面,對見義勇為人員在物質上實行重獎;另一方面,從精神層面上給予見義勇為人員大力關懷見義勇為人員不僅僅可以獲得榮譽稱號,享受同級勞動模范或先進工作者待遇,事跡突出的還可以載入地方志。
經費保障是《條例》中最核心也是最敏感的問題。在起草《條例(初稿)》時,省見義勇為基金會領導就希望將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專項資金按照全省財政收入一定的比例(或按照全省人口數確定一個最低限額)納入財政預算。在省人大常委會第一次審議《條例(草案)》后,省財政廳提出將相關條文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專項安排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資金?!睘榇?,省綜治辦、省見義勇為基金會領導多次與省人大法工委、省財政廳協商。但是,由于立法的原則是下位法不能與上位法相抵觸,因全國統一的財政預算科目中沒有見義勇為相關經費支出,最終在《條例》中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專項資金。省、設區的市和有條件的縣(市、區)應當設立見義勇為基金會?!蓖瑫r,在《條例》第三十六條中規定一個兜底條款:“在見義勇為專項資金不足以支付見義勇為各項費用時,由同級人民政府予以補足?!?/p>
(二)提高獎勵幅度,明確獎勵標準。在制定《條例》中關于具體獎勵數額時,爭議比較大。有的人大委員和人大代表提出,考慮到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同時為適應不同時期經濟發展情況,建議不規定獎勵金額的上限或下限標準,具體的獎勵數額由各級政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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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綜治辦、省見義勇為基金會提供的情況,2004年至2010年安徽省因見義勇為棲牲的人員為77人,傷殘斗5人,平均每年棲牲11人。比照寧夏的標準,以安徽省2010年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15788元測算,安徽省每年省、市、縣三級政府合計需要獎勵經費約1200萬元。鑒于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是政府的職責所在,根據我省目前經濟發展狀況,分攤到三級財政,數額并不太大,是可行的,也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因此《條例》對獎勵標準做了剛性規定:
1、明確各級政府獎勵的標準?!稐l例》第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事跡比較突出的見義勇為人員……給予一萬元以上的獎勵,”“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對事跡突出、在本市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的見義勇為人員……給予三萬元以上的獎勵……,”“省人民政府對事跡特別突出、在本省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見義勇為人員……給予五萬元以上的獎勵……”
2、明確對棲牲、喪失勞動能力人員的獎勵標準?!稐l例》第十八條規定:“因見義勇為棲牲的人員,由行為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發給上一年度本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十倍以上獎勵;因見義勇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由行為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發給……二十倍以上獎勵;因見義勇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由行為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發給……十倍以上獎勵?!?/p>
(三)增強保護措施,注重解決救治、安置、就業等實際問題?!稐l例》第二十二條中規定:“單位和個人對見義勇為負傷人員,應當立即送醫療機構搶救和治療……當地綜治機構應當及時協調解決見義勇為人員的搶救和治療費用。不能及時解決的,由綜治機構從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專項資金或者基金中墊付?!辫b于見義勇為負傷人員的搶救和治療直接關系其生命健康,因此,綜治機構應當及時協調解決醫療費用問題。在救治費用無法解決的情況下,應當先從專項資金或者基金中墊付,如果此后認定不屬于見義勇為,可以向其追償。
此外,見義勇為人員的醫療費、交通食宿費等合理費用,將根據不同情況由責任人、加害人或其監護人、社會保險機構等各相關方承擔,見義勇為人員也可以要求受益單位、受益人或其監護人補償,通過上述方式未能解決的費用,由行為發生地縣級綜治機構從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專項資金或者基金中支付
對見義勇為人員的安置及保障問題,《條例》第二十七條根據不同情況作出規定:“見義勇為負傷致殘人員,不適合在原崗位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其調換適合的工作崗位,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系……”
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是一項長期系統的工作,需要做好定期回訪和跟蹤服務因此《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綜治機構應當建立見義勇為人員檔案和回訪制度……實行分類管理和跟蹤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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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綜治牽頭,各部門齊抓共管?!稐l例》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具體工作由同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以下簡稱綜治機構)實施公安、民政……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相關工作”這樣規定,體現了黨委政府領導、綜治部門牽頭、相關部門齊抓共管的工作原則
之所以規定綜治機構負責同級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的具體工作,主要原因是:1、綜治辦作為黨委、政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包括見義勇為在內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具體工作多年來,安徽省見義勇為方面的有關工作一直由各級綜治機構負責綜治委有公安、司法、民政、財政等五十個左右成員單位,在協調各部門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保護、撫恤方面優勢明顯2,1992年通過的《安徽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明確規定:“見義勇為,制止、檢舉、揭發違法犯罪行為,事跡突出的”,“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或者由其報請同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條例》的頒布,使見義勇為行為從道德層面上升到法規的層面,為見義勇為人員筑起了堅強后盾,必將對形成伸張正義、扶正祛邪的良好社會風尚,對建設平安安徽、構建和諧社會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
(責任編輯:谷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