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補信息披露空白證監會發布股改兩細則 |
審計日至招股書簽署日超4月應披季度報表 |
|
記者周芬棉 自11月30日,證監會制定并發布《關于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后,相關配套細則將密集出臺,填補發行人信息披露各個易被忽視的節點,增強《意見》的可操作性。 證監會近日發布兩項IPO財務信息披露指引:《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說明書財務報告審計截止日后主要財務信息及經營狀況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簡稱《及時性信息披露指引》);另一項為《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說明書中與盈利能力相關的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簡稱《與盈利能力相關的信息披露指引》)。旨在落實新股發行體制改革要求,進一步促進發行人提高信息披露質量。
審計截止日與招股說明書的簽署日期并不一致。審計截止日在前,招股說明書簽署日在后。如果審計截止日至招股說明書簽署日之間超過4個月的,這期間可能發生重大事項。為督促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中及時披露審計截止日后發生的重大事項,向投資者揭示最新的企業經營情況,《及時性信息披露指引》規定,發行人應補充提供期間季度的財務報表并披露主要財務信息,此類財務信息不需審計但應經會計師審閱。此外,還應披露審計截止日后的主要經營情況,并作充分風險提示。
參考上市公司業績預告制度,該指引還要求,發行人預計年初至發行上市后第一個報告期期末,累計凈利潤如果較上年同期可能發生較大下降的,應作重大事項提示。
另外,由于以往部分首發公司招股說明書存在財務分析針對性不足問題,《與盈利能力相關的信息披露指引》要求,發行人應結合自身所處行業、經營模式、同行業比較等,深入而有針對性地對盈利能力信息進行分析和披露。同時,為督促中介機構勤勉盡責,該指引借鑒財務專項檢查中取得的經驗,引導和規范中介機構切實履行盡職調查義務,確保相關財務信息的披露質量。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在這兩個細則出臺后,證監會還將發布修訂后的股票發行上市管理辦法等相關細則,進一步提高首發公司信息披露質量,促進資本市場高效、有序運行。
(責任編輯:谷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