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出新規:嚴控干部兼任社會組織領導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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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行業協會、商會今后再找在職黨政干部來兼任領導,就屬于違規違紀了。記者昨日獲悉,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委老干部局、省監察廳、省民政廳聯合印發暫行規定,將在全省從嚴控制和規范管理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兼任社會組織領導職務。
嚴控兼任社會組織領導
根據新出臺的《安徽省關于從嚴控制和規范管理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兼任社會組織領導職務的暫行規定》,包括全省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的,在職和退離休的市廳級、縣處級黨政機關領導干部,要從嚴控制兼任包括社團團體和基金會的會長(理事長、主席)、副會長、分會長;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院長(校長、所長、主任)、副院長等,但不包括名譽職務、常務理事、理事等在內的社會組織領導職務。
兼職領導不能收取報酬
新規定明確要求,在職黨政機關領導干部不得在行業協會商會、工商經濟類的聯合性社會團體、境外或境外資助的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兼任領導職務。退離休領導干部不得在境外或境外資助的社會團體兼任領導職務,一般不得在行業協會商會、工商經濟類的聯合性社會團體兼任領導職務。
同時,黨政機關領導干部確需兼任上述規定以外的社會組織領導職務的,應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兼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退離休省管干部年齡一般不得超過65周歲(擔任過正廳級領導職務的,年齡不得超過68周歲)。
同時,新規定還要求,兼職領導干部應嚴格自律,不得領取社會團體的任何報酬。嚴禁兼職領導干部或社會團體強行要求企業入會,嚴禁向企業索要贊助、亂收費、攤派、強制服務等,嚴禁干預企業生產經營或侵害企業利益。(通訊員葉翔 記者武鵬)
(責任編輯:谷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