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加強法官的品格建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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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科剛
法官的品格是法官的品性、品行和能力的總體特征,是道德、良知、責任心的共體,是法官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綜合反映。法官的品格行為準則更是社會道德風尚的風向標,其一言一行對社會公眾具有導向、引領和評判作用,承載著較普通社會公眾更多的社會責任。因此,優秀的法官品格應成為法官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的重要渠道。
法官作為社會矛盾、糾紛的中立裁判者,要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平等和公正,將自身的品格魅力融入到審判工作中去,則成為必然。一個講道德、有良知、負責任的法官,所辦案件基本不會偏離正義的“中軸”,即使有“犯錯”的機會也“不愿為”;而如果法官品格低劣,那么司法權就難免淪為作奸犯科的工具,只能依靠不斷嚴密制度使其“不能為”,從而一再加大制度建設的成本。法官作為承載維護公平正義使命的社會精英,對其品格的要求,要遠遠高于普通公眾。法官的品格魅力與法官的內在道德涵養的綜合體現,對于實現“公正與效率”有著重要作用,現階段必須大力加強法官的品格建設。
加強法官品格建設,是堅持“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工作主題,實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推動社會主義審判事業科學發展的必然要求。加強法官品格建設,既是落實“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題中之義,又是司法事業發展的重要支撐。人民性是社會主義司法最本質的屬性,反映在司法領域就是要堅定不移地立足于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新要求新期待來行使國家司法權,通過維護和實現憲法、法律來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人民群眾安居樂業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這是社會主義司法事業的立命之本。加強法官品格建設,大力倡導為民、公正、廉潔、良知、誠信、敬業、奉獻和公平正義,有利于形成與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的道德價值體系,促進司法事業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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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法官品格建設,是提高法院隊伍素質、增強司法能力,改進司法作風的重要舉措。司法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法院隊伍素質如何,直接關系司法權的正確行使。當前,法院隊伍建設面臨的形勢任務和外部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一是經濟社會發展的新任務對法院隊伍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經濟轉軌和社會轉型,各類社會矛盾糾紛易發、多發,對法院工作帶來了一系列的新挑戰,只有不斷提高隊伍素質,才能及時、妥善地處理好各類糾紛,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二是社會司法需求的日益增長對法院隊伍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隨著民主法治建設的推進,人民群眾的民主意識、參與意識、主體意識和法律意識明顯增強,對司法的需求和對公正與效率的要求越來越高。加強法官品格建設,有利于加強對法官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強化廣大法官的大局意識和宗旨意識,進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
加強法官品格建設,是實現公正、高效司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保障。公正高效是社會主義司法活動的根本價值取向,是司法工作的生命和靈魂,也是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的基本保障。只有具備高尚品格的法官,才能正確理解和適用法律,才能對證據和事實進行正確的取舍和判斷,才能作出符合法律政策、切合社情民意、勝敗皆服的裁決。如果法官品格低劣、道德敗壞,就難免發生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等行為。加強法官品格建設,對法官職業道德培養和法院隊伍整體素質的提升具有潛移默化的作用。
一名優秀的法官應當在審判席上公正不阿、客觀中立、細致冷靜、審慎決斷,在日常生活中也應該保持謹言慎行、勤儉節約、廉潔奉公、成熟穩重,以自身的人格魅力和德高望重贏得公信。作為中立的裁判者,只有具備讓人敬佩和尊重的品德,并將個性的魅力充分地融入審判實踐中,真正實現案件審判中的程序公正、實體公正,法官的裁判才能獲得社會的公信和認可,才會彰顯法律的威嚴和神圣。
(責任編輯:谷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