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中院對聘任制書記員情況的調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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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靜
人民法院聘任制書記員屬國家核定的政法專項編制內,與人民法院依法訂立聘任合同并在合同有效期內參照國家公務員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員。2005年,經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統一組織,宣城市兩級法院面向社會公開招錄聘任制書記員32名。從8年多的實踐來看,這批聘任制書記員以較為扎實的法學理論知識和勤奮務實的工作作風,在各自的崗位作出了較好的成績,為全市法院審判事業的發展起到積極作用。近日,宣城中院對全市現有聘任制書記員的狀況、司法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等進行了調研,并提出幾點建議。
一、聘任制書記員隊伍基本情況
2005年,全市兩級法院共招錄聘任制書記員32名,其中男性12人,女性20人。至2013年3月,已有6人離開法院系統,其中4人通過公開招錄考至其他單位工作,1人調至當地政府,1人辭職;2人重新參加法院系統公開招考轉為錄用制公務員,現有聘任制書記員24名,占全市法院書記員總數的23%,占全市法院干警總數的4%,均為大學本科學歷,平均年齡32歲,24人中有14人已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占58%。
聘任制書記員具有以下特點:
1、聘任制書記員是納入全省2005年黨政機關考試錄用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公務員工作一并進行,并按照國家公務員各項條件和程序統一招錄。報名條件除要求??埔陨蠈W歷外,其他均與招錄國家公務員條件一致,筆試、面試內容與當年招錄國家公務員相同,面試結束后,聘任制書記員增加了計算機錄入測試科目,按4:6比例合成為面試成績。
2、聘任制書記員屬政法專項編制,皖人發〔2005〕2號《關于印發安徽省法院系統2005年考試錄用聘任制書記員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中明確規定聘任制書記員是國家核定的政法專項編制內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在2006年公務員登記中,我市聘任制書記員已全部進行了公務員登記。在司法行政管理中,聘任制書記員享受同樣的工資福利等國家公務員待遇。
3、現有聘任制書記員在審判崗位從事書記員工作的不多。2005年進入法院時,32人均在審判崗位從事書記員工作,經過8年時間,現有24人中,僅11人在審判崗位從事書記員工作,13人分別在政治部(處)、辦公室、研究室、紀檢組、執行局等部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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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聘任制書記員文化程度較高,通過司法考試人數較多。他們進入法院之初,大多數是非法律專業,??茖W歷,但他們愛學習、肯鉆研,通過自學,大多數人取得了法律本科學歷,14人已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其中成績在400分以上的有4人,占通過人數的28.5%。實踐工作經驗豐富,從2005年開始,聘任制書記員一直從事審判一線的審判輔助工作,長期跟隨法官工作學習,掌握了處理案件一定的技巧和能力。
5、聘任制書記員流失現象較嚴重。由于聘任制書記員的身份特殊,即使通過司法考試仍不能提任為法官,晉職晉級困難,很多聘任制書記員期望通過參加公務員考試來轉變身份。截至2013年3月,已有6人通過考試或調動離開法院,2人參加法院系統國家公務員招考,已被錄用。
二、聘任制書記員在司法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聘任制書記員崗位設置不合理。書記員在司法審判工作中,會接觸大量的審判秘密,而這些審判秘密亦屬于國家秘密的范圍。按照《公務員法》規定,涉及國家秘密的職位不實行聘任制,這與《書記員管理辦法》所要求的書記員單獨職務序列聘任制管理相沖突。這個既非法律又非行政法規更不是部門規章的“辦法”已試行了10年,這10年試行過程中暴露出來的問題和弊端至今沒有從制度層面上予以解決。
2、聘任制書記員不能提任法官,直接影響隊伍的穩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聘任制書記員實行單獨序列管理,除非參加人民法院面向社會公開選拔法官,否則不能晉升為法官,致使該職位職業吸引力下降,一些聘任制書記員通過公開招考等方式先后離開法院?,F仍在法院工作的聘任制書記員工作積極性明顯降低,職業榮譽感明顯下降,工作不安心、不踏實,影響隊伍的穩定性。
3、聘任制書記員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后不能提任為法官,造成人才浪費。我市2005年招錄的聘任制書記員,經過幾年的審判工作鍛煉,很多人已具有一定的審判經驗并參與辦理一些案件,并且有14人已通過了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因為身份原因,他們不能參加預備法官培訓,也不能被提任為助理審判員。另一方面,案多人少、辦案力量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
4、聘任制書記員缺少晉升空間。按照《書記員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聘任制書記員最高職級配備,基層法院為副科級,中級法院為正科級。但在實踐中,很多老審判員,包括一些基層法院的庭室負責人都仍是科員,就更別談書記員的職級待遇了,目前全市法院在崗的24名聘任制書記員,僅有市中級法院2人通過競爭上崗提任為副科級非領導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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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任制書記員不能參加選拔性考試。近幾年來,省委、省政府及各省直單位都在向全省通過公開考試挑選人才,市直機關、縣直機關也都拿出了一些副科級、正科級或者是副處級的崗位向全市公開招考。這對于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而不能任命為法官的聘任制書記員可能是個機會,但無一例外的都被以聘任制書記員身份或為法院專有為由而拒之門外。
6、聘任制書記員的權利義務不對等。根據規定,聘任制書記員是與法院簽訂合同的,在合同期限內,其具有履行職務的權利,合同期滿后可以解除,但《法官法》明確規定了回避制度,即法院工作人員離開法院后從事律師職業,永遠不能在曾任職的法院開展法律工作。在職期間不能享受與其他干警應有的政治待遇,而離職后卻要遵守回避制度,權利義務不對等。
三、幾點建議
1、允許聘任制書記員晉升法官。從政策上看,《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規劃綱要》規定了“任人唯賢”、“以素質論人才”的原則?!秶抑虚L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提出了“促進人崗相適、用當其時、人盡其才,形成有利于各類人才脫穎而出、充分施展才能的選人用人機制”的要求?!斗ü俜ā芬幎顺跞畏ü侔凑盏虏偶鎮涞臉藴?,從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并且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并未把聘任制書記員排除在外。從工作要求和規律上看,審判工作是一項知識性和實踐性都很強的工作,不僅要求法官具有較高的理論功底,而且要有豐富的社會閱歷和工作經驗。我市法院招錄的聘任制書記員學歷均為大學本科,大部分已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理論功底較高,從事法院工作已達8年,平均年齡32歲,工作經驗和社會閱歷相對豐富。從隊伍穩定和審判工作上看,充分利用聘任制書記員隊伍中的優秀人才,對具備法官任職資格的經過一定考核程序任命為法官,將大大提高現有聘任制書記員的工作學習積極性,鞏固隊伍穩定?;鶎臃ㄔ喊付嗳松?、辦案力量不足的矛盾比較突出,2012年,法官辦案最多的380余件。允許聘任制書記員晉升法官,能切實解決法官斷層、案多人少的問題。
2、完善、優化聘任制書記員管理。2003年,中組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以法發[2003]18號文發布《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掇k法》第五條規定:本辦法下發后人民法院新招收的書記員,實行聘任制合同管理。2005年,全國法院首次招錄聘任制書記員,此后全國法院再也沒有招錄過聘任制書記員。法院原有“書記員——助理審判員——審判員”的轉任模式被改變,但又沒有配套出臺相應的法官公開選任制度,等于是突然中斷了基層法院的法官來源,加上法官待遇不高、工作壓力大,每年又都有法官辭職。故每年的公務員招考中,各地法院均以“法院工作人員”、“科員”等職位面向社會公告,從而規避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而這些新招錄的公務員,進入法院后,大多也從事書記員工作,待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后,一般直接提任助理審判員。2005年招錄的聘任制書記員至今無法解決審判職務。據了解,目前全國各地對聘任制書記員能否提任審判人員,執行不一。如廣西高院、黑龍江高院通過“在全省法院系統聘任制書記員中選拔初任法官”的模式已解決了聘任制書記員轉任法官的問題;重慶市2008年和2010年通過從聘任制書記員中招錄法官、新疆高院、吉林高院、貴州高院通過任命審判人員和轉任為審判輔助人員等做法,均已解決聘任制書記員的轉任問題。
(責任編輯:谷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