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將銀行卡借給別人用,怎么就犯罪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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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只是將銀行卡借給別人用,怎么就犯罪了,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近日,泗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件,判處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案情簡介】
2021年12月10日,于某的好朋友燕某打電話聯系于某,讓于某去銀行辦幾張銀行卡給其刷流水取錢用,并告訴于某刷過之后就可以辦理無息貸款。出于信任,于某跟著燕某一起分別去招商銀行、興業銀行、天津農商銀行、北京銀行及盛京銀行辦理了五張銀行卡,之后并去到一個民房內開始刷流水,于某感覺到這是在做違法的事,但是燕某說沒事,便又同意讓燕某繼續使用。
2021年12月16日至12月22日,于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情況下,將其名下的五張銀行卡提供給他人使用,進賬流水合計人民幣19715179.29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為他人提供銀行卡進行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遂作出以上判決。
【法官提醒】
銀行卡,作為信用支付載體和個人身份象征,綁定了隱私信息、連接資金交易,給戶主帶來了生活便利的同時也因其快捷的支付方式常被用于違法犯罪,因此需要謹慎保管和使用,不要出售或借給他人使用,更不要提供銀行賬號、交易密碼給他人使用,否則可能個人信息被盜用從而出現“被貸款”情況,甚至有可能成為電信詐騙的幫兇,構成犯罪,追悔莫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責任編輯:孫天藝) |